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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宁国资发〔2016〕5号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规范企业管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现就加强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经营、精细管理、廉洁高效为目标,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为区属国有企业稳步、健康、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要坚持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做到依法依规公开。

2.严格公开程序,遵守信息公开要求时限,做到及时、快捷、高效。

3.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商业秘密。

4.信息公开要关注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做到真实、准确和便民、利民。

二、公开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企业应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企业负责人基本信息、企业主要业务、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等。

(二)党的建设工作信息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政策规定情况;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及党建工作经费投入等情况;企业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党员管理、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企业财务信息

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董事会报告摘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企业负责人薪酬;政府扶持政策信息,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国家为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四)“三重一大”事项及相关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信息

企业重大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决策;有关重大人事任免;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等。

(五)职工权益维护信息

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企业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情况;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劳动保护以及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情况;职工奖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管理情况。

(六)履行社会责任信息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公益活动和对外捐赠等工作情况。

(七)履职待遇及有关业务支出情况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或车补发放情况;办公用房、通讯、差旅、学习培训、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支出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用情况。

(八)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形式和程序

(一)公开的形式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利于监督的原则,按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1.本企业网站;

2.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

3.本企业厂务公开栏、信息简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载体;

4.通过新闻发言人进行信息发布。

5.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向社会自行公示的信息,各区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在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二)公开的程序

1.主动公开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并公布本企业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2)根据指南和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3)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

(4)报请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5)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2.依申请公开程序:企业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各区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或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把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编制本企业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将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推进。

(二)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公开工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信息公开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三)关注公众关切,及时准确公开。要根据各自企业特点,关注公众关切,把社会公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信息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准确地进行公开。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要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内部约束激励机制、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专项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6年1月27日

 
发布日期: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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