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依法指导和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完善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根据自治区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广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负责指导协调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组和改建工作;积极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自治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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