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促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
2.监督检查自治区国资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纪委报告。
3.指导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经自治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自治区国资委、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线索;审查自治区国资委内设处室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处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
5.对自治区国资委领导班子、内设处室、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6.受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受理对自治区国资委、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7.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负责纪检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组 长:丁 军
副组长:张 磊
举报电话:6180120 61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