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
近日,《宁夏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明确,从今年起到2020年,我区将在所有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实施方案》规定,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联合惩戒: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实施方案》对如何联合惩戒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第五监事会)
|
发布日期:2017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