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财政厅、宁夏证监局联合印发《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
2017年9月11日,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宁夏证监局联合印发了《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范围、条件、员工入股、股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和试点工作要求六部分内容,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激发国有企业发展活力。 《实施意见》明确,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试点应符合四项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营利类企业;二是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管理基础较好,建立了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实施意见》指出,持股员工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劳动模范等,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员工,经个人申请自愿入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均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企业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企业总股本的1%,由企业根据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研究确定。 《实施意见》部署,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由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和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根据所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条件和意愿,选择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并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5-10户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和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所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公司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采取措施,认真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员工持股试点工作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未列入试点的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员工持股工作。(企业改革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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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