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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督检查揭示问题整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确保监事会监督报告揭示问题整改落实,提高监事会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是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对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经营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国资委各处(室)和监管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监督报告成果转化运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发现揭示问题的主体、国资委为督促整改的主体、企业为落实整改的主体的“三位一体”整改落实机制。

第四条  监事会必须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第五条  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处负责监督报告的接收登记、转交办公室呈委领导和各处(室)传阅;负责梳理、汇总、分解监督报告揭示问题,落实建号、销号工作;负责起草整改通知,由办公室下发各企业;负责协调监事会和相关处(室)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第六条  国资委相关处(室)针对监督报告揭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问题的性质和成因,督促指导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对一些涉及国资监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研究完善国资监管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要重视监事会揭示问题的整改,要建立整改工作制度,规范整改工作流程。依据监督报告或国资委下达整改通知,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按规定期限抓好整改落实。整改结果在报国资委的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应向监事会和国资委说明情况。


第三章  分类分级整改


第八条  建立分类分级整改机制,提高监督整改工作实效。

对企业能够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监事会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并通过抄送监督报告、交换意见等方式要求企业迅速纠正和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对企业自身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国资委协调帮助解决的问题,由企业报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处汇总分解到相关责任处(室)提出整改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国资委会议研究,并将会议研究意见反馈企业落实。

第九条 印发整改通知,落实工作责任。

对监事会专项报告、要情报告、月度报告揭示的问题,要求企业整改而未整改的,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处起草整改通知,由办公室向企业下发。

对监事会年度报告、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中揭示和发现的问题,由国资委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汇总后,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跟踪检查企业对揭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向国资委提交整改结果报告。国资委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企业整改结果的审定,整改完成后提交董事监事工作处销号。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监督报告揭示问题整改结果列入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各监事会、处(室)年度效能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国资委每年召开两次监事会工作专题会议,听取监事会主席汇报监事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监事会揭示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每年召开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会议,听取企业对监事会监督报告揭示问题的整改情况汇报,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处每半年通报一次企业整改落实和责任处(室)督促整改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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