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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资委出台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规范

近日,山西省国资委制定出台《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在国企改革中履职行为规范》,旨在引导国企领导人员牢固树立问题导向意识与底线思维,为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权履职行为亮明政策红线。

《规范》针对国企改革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行权履职的重大风险点,按照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从10个方面对企业领导人员在国企改革过程中的行权履职行为做出了规定:一是贯彻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不得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党的领导;二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研究;三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在改革过程中侵吞、贪污、隐瞒、藏匿、输送、低价转让国有股权或资产;四是依法开展企业重组改制,不得在发展混合所有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五是依规开展股权转让、资产交易等,不得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方面提供、披露虚假信息,操纵鉴证结果;六是科学规范开展项目投资活动,不得缺失、敷衍或违规开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或风险评估等工作;七是依法依规开展重大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干预、操纵工程招投标活动以及发生暗箱操作、输送利益等行为;八是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不得违规提供信用或资质担保、违规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逃废金融债务等;九是注重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借口改革而导致发生损害企业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生态环境等事件;十是依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得借改革之名从事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规范》的制定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山西新一轮国企改革健康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六监事会)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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