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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法律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监事会、处(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9号)要求,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相结合的法律审核制度,切实发挥好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推进国有资产依法监管中的法治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现就加强和规范法律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审查制度

凡是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处(室)会同法规处要严格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见附件1)和合法性审查要求进行法律审核,切实履行好审查主体责任,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二、规范审查方式

公平竞争审查是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和重要前提。法规处负责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结论确定和报送备案工作。

(一)公平竞争审查。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研究制定过程中,起草处(室)会同法规处要严格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确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方可进行合法性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调整完善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在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的基础上,起草(处)室在提请会议研究3—5个工作日前将文件审议稿交由法规处组织合法性审查。属于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见附件3)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须经请示委领导同意后,由法规处组织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共同审查,其他事项及相关措施的文件由公职律师审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要在《合法性审查表》(见附件4)上提出明确审查意见,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予以反馈。


三、确定审查结论

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是依法加强国资监管、规范行权履职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法规处和起草处(室)对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予采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加强沟通,解释说明理由,形成一致意见;经沟通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或者提出备选方案,连同文件审议稿一并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四、强化审查责任

法规处和起草处(室)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责任。对应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程序而未履行,应当听取采纳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而未听取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要坚持忠于法律和事实,突出事前风险防范、事中事态控制、事后依法补救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好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

4.合法性审查表



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日期: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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