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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宁人才组〔2015〕5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考核评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2015年11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文件精神,为提升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建立优胜劣汰的激励竞争机制,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进,提高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质量,推动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的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制定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自治区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对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开展评估;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评估工作按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分类进行,根据《自治区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第七条 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评估分为年度评估、综合评估。年度评估每年年底进行,由各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载体单位对照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年度评估报告于12月1日前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复核。综合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在评估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综合评估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评估。

    第八条 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因载体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市和区直单位核实并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不再进行评估。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评估工作按照准备、自查、核查、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准备阶段,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下发通知,部署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自查阶段,各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载体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牵头实施的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自查工作,填报相关表格、形成书面自查报告等。自查报告内容应与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主题相关。

    第十二条 核查阶段,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视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评定阶段,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估等级作为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保留或取消的重要依据。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助推产业发展成效显著、年度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人才高地,由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给予载体单位每年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经费资助;对推动产业发展成效显著、聚集人才效应明显、年度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区域特色人才项目,由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给予载体单位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继续保留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资格,验收不合格的取消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资格。综合评估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保留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资格,继续享受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政策,不合格的取消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载体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做好日常数据采集,保证真实准确。如有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酌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评估等次、取消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和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优势产业人才高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自治区区域特色人才项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发布日期: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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