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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委机关申请获取。本委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委机关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委机关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委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或可直接在宁夏政府门户网站复制制作。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委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委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委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委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委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委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委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非本委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委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委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委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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