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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责任;依法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拟订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建议;拟订完善经营者激励、奖惩和约束制度;组织实施对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

五、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建设。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

七、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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